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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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