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松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