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宇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