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惠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17,42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