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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17,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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