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北吉五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靄晴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25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