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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北吉五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黃靄晴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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