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千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昀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興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