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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倪綵彤 被   告 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6 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500 元未繳。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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