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國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環球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鳳山預拌混凝土場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