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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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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華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民 被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76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881 元,尚有1380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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