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華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民
被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76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881 元,尚有1380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