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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被   告 林依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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