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被 告 林依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