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原 告 皇家藝術浮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智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簡文松即富松土
木包工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7,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