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鑫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46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