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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鑫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4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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