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韻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英蜜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6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