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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鄭嫊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立達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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