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同順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慶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