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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9號 原   告 興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方秀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萬5,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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