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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威舜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明智核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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