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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64號 原   告 余恳彰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郭清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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