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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79號 原   告 王總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蔡玟杰、黃永忠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 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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