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威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琳运
訴訟代理人 吳秦輻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進生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935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