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李昆明
訴訟
代理人 蔡豐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允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麗芬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鳳救字第18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
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