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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鳳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李昆明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麗芬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鳳救字第18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 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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