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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司鳳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柏華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瑞福企業有限公司、溫福琳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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