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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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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世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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