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禮臣
訴訟代理人 曾炳南
被 告 由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金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供
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