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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小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禮臣 訴訟代理人 曾炳南 被   告 由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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