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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簡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被   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被告與原告茂溢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於訴訟進行中雖 曾提出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劍諺及蔡沛容個人委任侯美嬙為 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本件當事人應為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應 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尚無從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委任 訴訟代理人代之。命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公 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若未能補正,即視為被告 公司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又被告公司雖經撤銷登記,惟依公司 法第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5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撤銷登記,故撤銷登記之公司法人之人格於清 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仍應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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