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被 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被告與原告茂溢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於訴訟進行中雖
曾提出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劍諺及蔡沛容個人委任侯美嬙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惟本件當事人應為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應
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尚無從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委任
訴訟代理人代之。
爰命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公
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若未能補正,即視為被告
公司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又被告公司雖經撤銷登記,惟依公司
法第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5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於清算
範圍內,視為尚未撤銷登記,故撤銷登記之公司法人之人格於清
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仍應以公司名義為
法律行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