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盈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盈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本、
反訴判決,均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
664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22,664 元+反訴部分28,000元=45
0,66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