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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簡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8萬 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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