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國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8萬
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