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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沿佐、元星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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