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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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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蔡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新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5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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