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林峻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高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原名:阿一傳人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3,000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245,9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45,4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