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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1,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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