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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龍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鳳山 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會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994 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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