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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蘇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展榮、上品水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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