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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2號 原   告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債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93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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