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明讚城水電瓦斯工程行即林宏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聯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