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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明讚城水電瓦斯工程行即林宏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聯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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