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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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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8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格英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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