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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43號 原   告 譚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明企業有限公司、鄧棟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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