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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黃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格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 年度鳳救字第23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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