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黃國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格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 年度鳳救字第23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10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