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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黃中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全燈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工作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清除後返還原告,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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