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黃中盈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全燈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工作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清除後返還原告,然
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