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景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勝智即華鵬商行、李麗芳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
訴之聲明一部分係請求被告遷讓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並將房屋返還予原告,
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之
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
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或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