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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智即華鵬商行、李麗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訴之聲明一部分係請求被告遷讓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並將房屋返還予原告,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或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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