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原 告 君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怡
被 告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標的,其價額經鑑價後為新臺幣
(下同)69,000元,有鑑價報告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63
24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卷內
可稽,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該數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