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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鳳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原   告 君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怡 被   告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標的,其價額經鑑價後為新臺幣 (下同)69,000元,有鑑價報告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63 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該數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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