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小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孔嘉章 被   告 王聖堡 被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間接受被告王聖堡之託, 承攬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之「臺灣鐵路地下化- 鳳 山青年路段路面排水設施、檔土等模板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承攬契約)計有二項,第一項基礎檔土牆工資計新臺幣( 下同)5,000 元,第二項檔水牆模板工程款計40,000元,兩 項合計45,000元,已於104 年4 月間開工至同年5 月1 日完 工,並供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回填施作他用完竣。被告 應給付上開工程款,今未給付。為此,依工程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聖堡則以:伊並未與原告成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也 沒有僱用原告,伊係找原告的上游廠商歐陽嘉育承攬,並已 經完成付款給歐陽嘉育等語置辯;另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則以:伊公司沒有授權任何人與原告簽約,伊不認識原告等 語置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工程款45,000元等情,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是本件之首要爭點為:原告是 否為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承攬人?茲說明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請求履行債 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 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 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 責任分擔之原則,亦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意 旨揭櫫明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聖堡找伊施作被告盟慶營 造有限公司之系爭工程並已完工,伊已經完工且都是被告王 聖堡在工地現場指揮伊施工,伊據此請求被告兩人給付工程 款等情,為被告王聖堡、盟慶營造有限公司所否認,依前開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兩人確有與伊訂立系 爭工程承攬契約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原告稱伊都沒有與 被告兩人簽立契約,這是小工程等語,而未能提出任何合約 書為證,原告雖稱被告王聖堡指揮伊施工、且伊施作之工程 係屬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然此並當然可證明被 告兩人與伊成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況證人歐陽嘉育於本院 言詞辯論時證稱: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之「臺灣鐵 路地下化- 鳳山青年路段路面排水設施、檔土等模板工程」 係伊幫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代工,因伊係被告盟慶營造有 限公司的下包商,伊有實際施作上開工程且找原告一起做, 伊與原告係合作很久的關係,不只這一件工程,伊與原告間 報酬計算的方式係有做有錢,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有將本 件工程報酬全部都支付給伊,就本件工程款伊有與原告清楚 等語(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且被告盟 慶營造有限公司亦提出其與證人歐陽嘉育對帳之手寫文件( 本院卷第18頁)為證,原告徒以其在工地現場施工完竣且受 工地現場負責人指揮施作工程,而主張承攬契約存在於兩造 間,難以採信。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訂立系爭工程承攬契 約,而請求被告連帶支付工程款云云,並無依據。 ㈡綜上,原告與被告間既無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承攬關係,被 告所負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給付報酬義務自非歸屬於原告 ,是原告之主張,自屬無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