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1號
原 告 連世斌
被 告 陳國浩
被 告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丘志明
被 告 周宥騰
被 告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仟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131-4K」之記載,應更正為「131
-UK」。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