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小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1號 原   告 連世斌 被   告 陳國浩 被   告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志明 被   告 周宥騰 被   告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仟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131-4K」之記載,應更正為「131 -UK」。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