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706號
原 告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鄭亨彥
被 告 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飛全
主 文
本件應由盧飛全為被告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
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
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由盧信宏變更為盧飛全,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
,自應由盧飛全為承受之聲明,然盧飛全
迄今尚未聲明承受
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
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飛全承受並續行本件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