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小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護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銳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全 送達代收人 杜錦萍 被   告 羿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28條第1 項分別訂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街○○○ 號 ,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 紙在卷可稽,依上揭 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