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銳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全
送達代收人 杜錦萍
被 告 羿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28條第1 項分別訂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街○○○ 號
,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 紙在卷
可稽,依
上揭
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