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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小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原   告 巫傅麗香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喬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旭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 具狀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9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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