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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救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景星 法定代理人 蔡妙容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昕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璿 人 相 對 人 韓志明 上列當事人與昕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本院105 年度鳳補字第701 號),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市林園區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又本件聲請人為受有職業災害之勞工, 就其受有職業災害部分,業據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建佑醫 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據為證,亦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 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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