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楊勝智即華鵬商行
被 告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並應於收受裁定七日內陳
報
系爭房屋二樓現占有情形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