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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簡字第 6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凱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映輝 被   告 大東車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其中新臺幣 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 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6 紙計新臺幣 (下同)366,450 元,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支 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被告並經付款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其餘支票已顯無兌現之可能,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為此,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66,4500元,及其中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 載金額各自如附表發票日欄所載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支票存款 帳戶業經付款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有台灣票據交換所高雄 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30頁),則其 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既已終止,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 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原告提起本件將來給 付之訴,自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次按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其中如附表編 號1 、2 、3 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 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 、7 、30頁), 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應認原告前揭主張,信為真實。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 支票,或發票日尚未屆至、或未經原告提示,均未實際上提 示付款等情,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 揭法文,上開部分支票既未經原告向付款銀行為提示付款, 自不得請求此部分利息。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及用法律 之結果,認原告部分主張為有理由,部分主張為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為397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附表: ┌─┬────┬───┬───┬────┬────┬────┐ │編│付款銀行│發票人│票據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號│ │ │碼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 │ │ │ │) │ │ │ ├─┼────┼───┼───┼────┼────┼────┤ │1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6,450元│105 年4 │105 年5 │ │ │中庄分行│體企業│963 │ │月30日 │月3 日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2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0,000元│105 年5 │105 年5 │ │ │中庄分行│體企業│964 │ │月31日 │月31日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3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0,000元│105 年6 │105 年6 │ │ │中庄分行│體企業│965 │ │月30日 │月30日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4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0,000元│105 年7 │無 │ │ │中庄分行│體企業│966 │ │月31日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5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0,000元│105 年8 │無 │ │ │中庄分行│體企業│967 │ │月31日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臺灣銀行│大東車│AJ3882│60,000元│105 年9 │無 │ │6 │中庄分行│體企業│968 │ │月30日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合│新臺幣366,450元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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