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原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被 告 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巷
○○號1 樓,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在卷
可稽。是被告
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
兩造復未
合意以本院為管轄
法院,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