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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簡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原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被   告 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巷 ○○號1 樓,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 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 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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