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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簡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翔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緞 相 對 人 陳吳麗儼 相 對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5日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 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而本件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為此,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未繳納即逕駁回抗告,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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